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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民爆物品仓库管理

          来源:未知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22-5-14 13:57:11 点击量:0
            D级及D级以上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设立民爆物品储存专用仓库,应向省公安厅治安巡警总队申报,经组织现场核查合格后方可启用。
            D级以下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设立民爆物品仓库按《XX省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工作规范(暂行)》办理。
            已设有民爆物品仓库的D级及D级以上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在申请《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时,应在《XX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申请表》的单位意见栏中作出申报说明;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后设立民爆物品仓库的,应单独提出申报。申报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民用爆炸物品仓库详细情况申报表(附件2);
            2、符合有关规定的仓库设计图纸;
            3、仓库全景照片;
            4、仓库防雷检测报告;
            5、合法使用土地或租用房屋的证明材料。
            总队受理后将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符合安全条件的在申请单位《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副本)中载明仓库相关信息(包括仓库数量和地点、核定储量等),并予以公布。未经总队检查合格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民爆物品储存仓库一律不得投入使用。